温馨提示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中相关规定,现对格尔木市疫情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工作温馨提示如下:
一、管理方式与期限
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以下简称:“7+3”管理措施);当发生大规模疫情时,为缓解集中隔离点资源严重不足,可采取“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以下简称“5+5”管理措施)。
无论是按照“7+3”还是“5+5”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期限与自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末次暴露(最后一次接触之日)后算起,不应该从被隔离之日算起;如果集中隔离点近七日内出现阳性,在解除隔离时应当谨慎评估后再做判断。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应该遵循“7+3”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二、管理期间的核酸检测
采取“7+3”集中管理措施的密切接触者,最少应该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7天的第1、2、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然后最少在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采取“5+5”集中管理措施的密切接触者,最少应该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5天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然后最少在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的第2、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居家隔离密切接触者应该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前7天的第1、2、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必须上门采样,不得出门;然后最少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三、解除医学观察
居家隔离密切接触者解除居家隔离时,必须对“人、物、环境”同时采样进行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后方可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四、解除居家医学观察后的措施
遵守居住地现行的疫情管控措施并参加后续的核酸检测。
来源
格尔木市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编辑
鲍得秀责编
刘海英审核
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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