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格尔木男子张某酒后驾车,撞死了骑电动三轮车的司机叶某某,而张某竟然无德地驾车逃逸,很快就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已经触犯交通肇事罪。年3月11日,格尔木检察院披露了此案详情。
男子张某年出生,家住青海格尔木市。
年9月15日6时许,张某饮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中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路市印刷厂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冶某某驾驶的无号“上海三枪”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冶某某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他很快被警方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此案已经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